郭冠英打贏官司 可退休爽領月退俸
郭冠英在省府屆齡退休,退休日打包物品。但郭冠英退休案銓敘部退回,他不服打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銓敘部處分及復審決定,並指應做成准許郭退休處分;銓敘部不服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上訴案確定,即郭可退休及爽領月退俸。(資料照,記者陳鳳麗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新聞局駐外官員郭冠英涉及辱台言論,引起軒然大波,遭公職會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郭在65歲退休前,短暫出任前省府秘書,原本可領取月退俸約6萬元,引發爭議,銓敘部退回郭冠英退休案,郭不服打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大逆轉,認為郭冠英未面試並未違反陞遷法,郭也非特例,撤銷銓敘部處分及復審決定,並指應做成准許郭退休處分;銓敘部不服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上訴案確定,即郭可退休及爽領月退俸。
據指出,由於當初省府錄取郭冠英時,未依照公告內容舉辦面試,監察院報告兩度認定任用程序有瑕疵,並提出糾正案,銓敘部要求依行政程序法補正,但省府認為這是「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最後請教法務部意見,去年1月30日收到法務部第二次解釋函,才確認法律適用,銓敘部據此認定省政府任用郭無效,也因此將郭的退休案退回。不過,郭在省府任職期間的確有任職事實,因此領取的薪俸不必追回。
郭冠英不服,向公務員保訓會提出復審,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政府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本於職責設立條件,得自行裁量是否要舉行面試等要求,政府機關如未舉行面試,並未違反陞遷法,且郭並未辦理面試,並非特例,因此將原處分和復審決定均撤銷,並指銓敘部應就郭的退休案做成准予退休的行政處分。
銓敘部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認為,北高行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今駁回銓敘部上訴案確定。
郭冠英原在新聞局任職,卻因辱台言論,98年10月2日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在年滿65歲前要重新任職公務員才能保住退休金,103年3月10日起由台灣省政府派任薦任第8到第9職等秘書,3月31日通過銓敘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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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冠英退休案 銓敘部不服判決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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