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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來台更便捷 護照效期3個月以上即可

2017/08/31 18:25

內政部原規定港澳居民申請來台及入境查驗時,護照效期都必須為6個月以上,此次修改辦法將入境時護照效期,由6個月以上放寬為3個月以上。(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香港及澳門居民來台將更便利!內政部今部務會報通過「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修正草案,將港澳居民來台停留入境查驗時,應具備的護照效期,從原本6個月以上規定,放寬為3個月以上。

內政部表示,原規定港澳居民申請來台及入境查驗時,護照效期都必須為6個月以上,此次修改辦法將入境時護照效期,由6個月以上放寬為3個月以上。

內政部指出,修法可避免申請時護照效期為6個月以上,但入境時卻因護照效期未滿6個月,而產生無法入境的情形。

此外,為簡化查驗程序及加速通關流程,除了現行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入出國,不用蓋查驗章戳外。內政部指出,移民署也將逐步規劃放寬入出國免核蓋查驗章戳對象,修改辦法增列經移民署認定公告者,也可免於在護照、旅行證件或入出境許可證件核蓋查驗章戳的規定,讓旅客來台通關更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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