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都要請律師?司法院:民事先從公益和證交法開始
2017/04/24 08:55
司法院外觀。(資料照,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上午召開第2組第5次會議,將討論上次決議的民、刑事訴訟採取律師強制辯護和代理制度的配套方案,同時還將討論終審法院裁併和司法院審判機關化等議題。
在民事案件強制代理部分,司法院指出,考慮目前律師素質良莠不齊,且可能增加民眾的律師費用等訴訟成本,因此參考台大等學術單位研究報告後,研議先由消費訴訟、證交法、公司關係等具有公益性、複雜性或專業性案件開始實施強制律師代理。
刑事案件則在不屬「簡易程序案件」的「通常程序案件」中,全面採取強制律師辯護制度;另外,為疏解一審訟源,將改變目前緩起訴、簡式審判程序和認罪協商等程序,只能適用最輕本刑3年以上罪名以外者,改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以外的罪名,都可適用簡易程序。
現行法律規定辯護人或代理人主要來源有4種,分別是當事人自行委任、法律扶助律師、法院公設辯護人和法院制訂的義務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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