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強制處分權 法界看法大不同
2017/04/11 23:26
院檢雙方對於司改議題中的強制處分權,目前仍有歧見。(資料照,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隨著檢察官定位被列入司改議題,院檢雙方對強制處分權的歧見也浮上檯面,擔任第三組司改會議委員的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主張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有濫權疑慮,應挪交法院處理,但也有法界人士認為各項處分應分開探討,尤其限制出境的處分有其急迫性,仍應以事後審查為宜,否則恐造成司法漏洞。
林孟皇指出,德、日等國設有「預審」制度,明訂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手段須由預審法官處理,我國卻是讓檢察官扮演預審法官的角色,雖然羈押、搜索及監聽等權限已陸續回歸法院,但檢方現在仍有拘提、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強制處分權,如要建立保障人權的法治社會,就應讓檢察官徹底脫去預審法官的外衣。
林孟皇舉例,3年前清大學生魏揚被認定是攻佔行政院的「首謀」,檢方將其他罪嫌較輕的學生分別諭令交保或限制住居,另將魏依妨害公務等罪嫌向法院聲請羈押,結果最後法院裁定將魏無保釋放,兩相對照下顯然不合理,「難怪台灣司法公信力始終不彰!」
但曾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律師絲漢德認為,限制出境、限制住居等處分常有急迫性,較難由法院進行事前審查,民眾依現行制度已可向法院聲請撤銷檢察官的強制處分,並非沒有救濟管道,目前應無修改的急迫性;至於拘提,因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國外確實多由法院主導,交由法官處理是可討論的方向。
同樣曾任北檢檢察官的律師胡原龍認為,不管是拘提或限制出境,只要相關權限挪給法官,都能可以找出實務上的運作方法,因此問題並不在於急迫性,而在於檢察官的定位為何,此事與偵查主體的確立環環相扣,不能寄望在短時間內找到藥方,相關單位還是應從長計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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