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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議》檢察官壯年「養老」? 林孟皇:裁撤高檢署...

司改國是會議第3組分組會議,今天討論檢察官定位。(記者錢利忠攝)

司改國是會議第3組分組會議,今天討論檢察官定位。(記者錢利忠攝)

2017/03/22 12:29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司改國是會議第3組分組會議今天討論檢察官定位,司改委員、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針對高檢署檢察官員額比例過高、勞役不公,優秀檢察官到壯年即到高檢署「養老」等疑慮提出書面意見,可能改革方案包括,減少檢察官派駐與犯罪偵查工作無直接關係的機關、團體,以及裁撤高檢署等作法。

林孟皇指出,對照日本法制,我國配置在高檢署的檢察官員額比例過高,且檢察官大量派駐與犯罪偵查並無關連的行政機關,例如各行政執行署分署、政風處處長等,犯罪偵查壓力重擔全部在地檢署檢察官身上。

林孟皇認為,最有辦案經驗,曾擔任過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的優秀檢察官人力,竟於壯年即開始到高檢署「養老」,明顯是人力資源的浪費;何況因主任檢察官、高檢署檢察官地位尊崇、勞役少、工作壓力輕,所產生的人事升遷圖(檢察官、主任檢察官、高檢署檢察官、檢察長),加上法務部長擁有圈選權,更會產生仰承上意、扭曲法律理性辦案的現象。

法務部長邱太三昨天則開記者會表示,將推動檢察長指揮權陽光化,落實檢察長責任,節制檢察長對檢察官會議決議的裁量權,如檢察長對檢察官會議的決議有意見,應交由檢察官會議復議,如對復議結果仍有意見,應以書面載明理由,才能變更。

此外,檢察長行使個案指揮監督權、職務收取權或移轉權,也應以書面發布,如未依規定,檢察官可請求評鑑。

針對現行檢察人力不足的問題,邱太三曾指出,因目前檢察人力不足,如能經由司改國是會議推動檢查人力、物力增補完備,即可擴大「己案己蒞」的範圍。邱太三指出,將調整一、二審檢察署人力,增設一審主任檢察官,強化主任檢察官帶領團隊辦案的模式,除了鼓勵有經驗的幹練檢察官留任一審之外,必要時將調撥二審檢察人力至一審,並增設一審的主任檢察官缺,一審檢察官將改為3至4人為一組,每組設主任檢察官,帶領並強化團隊辦案。

林孟皇所提出的可能改革方案則包括,裁撤高檢署;主任檢察官制;檢察一體、檢察自治等。針對裁撤高檢署的部分,檢察體系應採偵查與公訴職權合一,得分組辦案,於提起公訴後,由偵查檢察官或其同組組員到庭善盡舉證責任;在刑事訴訟改採續審兼事後審後,不起訴處分不應具有實質確定力、緩起訴做成之前應取得法院的同意、廢除再議制、採行己案己蒞後,應裁撤高檢署。

主任檢察官制的部分,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應由該署檢察官票選1.5倍人選,再由檢察長圈選(員額較少的地檢署另行規定)送檢審會同意,法務部長不應享有圈選權;或廢除主任檢察官之制,改設資深檢察官制。在高檢署未廢除前,應建立各級檢察官輪調歷練制度,減少高檢署人力配置;各地檢署黑金組主任檢察官優先派任高檢署回任者;檢察署應以偕同辦案為原則,由主任檢察官共同具名從事犯罪偵查,並互相支援到庭實施公訴。

檢察一體、檢察自治的部分,檢察官事務分配應由檢察官會議決定,以促使檢察體系內部決策民主化、透明化;檢察官分組辦事,為確保適才適所及課責機制,各組組長(主任檢察官)的選任、組員的配置等,皆應由檢察官會議討論後決定。檢察首長行個案指揮監督權、職務收取權或職務移轉權時,應以書面行之。檢察首長未依規定提出書面時,檢察官應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對違反者進行個案評鑑。

(2017-03-22 13:16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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