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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議長賄選案聲請釋憲 二審駁回李全教聲請

2016/11/15 10:34

前台南市議長李全教涉及議長賄選刑事官司,今年四月,台南地院認定他「行求賄選」、依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判他4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李上訴二審,並與律師團向合議庭聲請釋憲。(資料照,記者洪瑞琴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市議會前議長李全教涉及議長賄選刑事官司,今年四月,台南地院認定他「行求賄選」、依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判他四年徒刑、褫奪公權五年。李上訴二審,並與律師團向合議庭聲請釋憲。

今天上午九點半許,台南高分院繼續開庭,對於李全教聲請釋憲,合議庭審判長林英志宣布依法駁回李全教一方聲請釋憲及傳訊學者專家的請求。

今年十月中旬,李全教與律師主張公職人員選罷法並未規範直轄市正副議長選舉;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指有投票權選正副議長的議員,是需宣誓就職後的議員,在議長選舉之前,議員尚未宣誓就職,他如何向沒投票資格的議員行求賄選?一審在沒有直接證據下,以違反選罷法判李全教有罪,於法不合,請二審法官聲請釋憲。

林英志說明,依照憲法規定,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並依公布施行的法律作為審判依據及刑法罪刑法定主義,法官不得認定法律違憲而拒絕適用,對於李全教與律師所提聲請釋憲理由,最高法院法官在九十年度第六次刑庭會議指對於自治條例等各項法律爭點,涉及罪刑法定原則與法律規範的明確性,本屬法官適用法律的職權,因此駁回李全教聲請釋憲的請求。

李全教涉南市議長賄選案聲請釋憲,台南高分院開庭駁回李的聲請。(記者王俊忠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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