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申請赴港沒在期限內? 邱太三:總統府決定
2016/06/06 13:25
前總統馬英九預計於本月十五日赴香港演講,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卸任元首要向原單位(總統府)申請核准,方得出境。法務部長邱太三今在立法院解釋說,二十天的申請期間是原則,例外情況由原單位決定。(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記者呂伊萱/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預計於本月十五日赴香港演講,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卸任元首要向原單位(總統府)申請核准,方得出境。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一日在臉書發文指出,在《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中,須在二十天前申請,因此馬英九在一日提交文件,依法是不得在十五日出國的。對此,法務部長邱太三今在立法院對施行細則提出解釋說,二十天的申請期間是原則,例外情況由原單位決定。
法務部長邱太三說,二十天的期限訂定是有原因的。邱太三表示,《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列出國家機密的範圍,內容包括軍事、國防、政治、經濟、情報、外交與科技等等共七個類型,各種機密可能對國家造成重大損害的層次都不同,且適用此法的人員層級也不同,考量到人員核定需要基本的程序時間,於是當時規範出二十天。
邱太三解釋,這是為了避免原機關核定時間不足,便於機關辦理的原則性規範。媒體提問說,馬英九提交文件的時間少於二十天,是不是就不准?邱太三回應,這個問題他沒辦法回答,元首層級的核定「原則上應該是要二十天,但實質審查就交給原單位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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