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肯大郡受損建物補強有違失 監院糾正新北市府
當年台北縣汐止的林肯大郡災變,部分建物荒廢逾18年,迄今仍未解決。(資料照,記者洪敏隆攝)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當年台北縣汐止的林肯大郡災變,部分建物荒廢逾18年,迄今仍未解決,社區內第3區第2排建物,災變當時判定上部結構應拆除,實際上並沒有拆除,朱立倫所屬的新北市政府去年7月17日再委請專家評估,認為並無立即性的危險因此未予拆除,監察院今天通過監委仉桂美、王美玉的調查報告,認定新北市政府對於受損建築物的整治補強,長期與建商林肯建設公司互相推託,確有違失,因此糾正新北市政府,並促請內政部檢討改進。
監委指出,新北市政府的前身台北縣政府經法院判決認定,須就林肯大郡災變負擔國家賠償責任,除了建商的違法行為外,縣府當時建照審查與發放等行政違失行為,也是災變的主要原因。因此,新北市政府與建商應就林肯大郡災損賠償與災後重建共同負起責任,對於受損建物的處理,不能以建築法第77條規定,要求所有權人、使用人自行負責。
林肯大郡住戶鑑於問題一直未能解決,向監察院陳情,仉桂美、王美玉調查指出,林肯大郡社區內仍有部分受損建物結構補強部分,延宕多年未能妥善處理,對於第3區第2排建物,新北市府雖然在去年7月17日再委請專家評估,認為並無立即性危險,但專家也提出安全及耐震有疑慮,以及景觀不佳與髒亂應予改善的建議,顯然這些未拆除的建物,從災變發生後到現在荒廢超過18年,所衍生的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問題,亟待解決。
監委指出,新北市府對於林肯大郡災變,本來就負有行政疏失的責任,災後對於社區受損的建物,未能本於維護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的立場,主動積極做適當處置,以排除再次引發災變的疑慮,有效紓解災區受災戶長年的民怨,實有未當。
當年台北縣汐止的林肯大郡災變,部分建物荒廢逾18年,迄今仍未解決。(資料照,記者黃立翔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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