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冠英條款」三讀 違失公務員要吐回退休金
2015/05/01 16:43
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增訂「郭冠英條款」,未來即便公務員離職或退休,也要就其任內的違失負責,課以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之處分,甚至永不得再任公務員。(資料照,記者陳鳳麗攝)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增訂「郭冠英條款」,未來即便公務員離職或退休,也要就其任內的違失負責,課以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之處分,甚至永不得再任公務員。
目前採取會議制的公懲會,未來將採合議庭形式;被懲戒人可請律師辯護,在五個人一組下進行言詞辯論,除有機會陳述其最後意見,若不服判決結果也能聲請再審。
未來公懲制度將朝懲戒實效化、組織法庭化、程序精緻化發展。除現行的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外,新增「免除職務」、「剝奪或減少退休金」、「罰款」等3種處分;遭免職處分者,終身不得再任公務員。
公懲制度的適用範圍也將擴大,除納入以往不受「公懲法」規範的軍人;只要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嚴重」傷害政府信譽,亦適用公懲制度。
以往有公務員在違失曝光後,火速退休或離職以規避責任,現新增「防落跑條款」,因涉案而送懲戒者,不得申請退休。即便已退休、退休生效且已領退休金者,若遭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之處分,除能追回已領部分,亦能追及被懲戒人的遺產。
未來再有類似前新聞局秘書郭冠英的情況,恐會在監察院移付公懲會後,處以最重免職之處分,無法再回任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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