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懲法修正案初審通過 違失公務員可被免職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受懲戒公務員最重可處以免職且終身不得再任,亦可剝奪或減少其退休金。(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讓公務員懲戒制度落實實效化、組織法庭化、程序細緻化,受懲戒公務員最重可處以免職且終身不得再任,亦可剝奪或減少其退休金。
民進黨立委柯建銘指出,「公懲法」自1985年至今,從未修正過,現在是全面翻新,這未來將與銓敘部所送的「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民進黨團提的「法官法修正草案」產生競合關係。
依委員會初審通過之條文,已退休或離職之公務員,其任職期間之違失行為,亦適用公懲制度。新增免職、剝奪或減少退休金、罰款等3種處分,若遭免職處分者,終身不得再任公務員;遭剝奪或減少退休金者,即便已辦退休、退休生效且已領取,仍可追回已領部分,就算當事人已經亡故,亦可追及其遺產。
未來的公懲程序將採兩庭制,在5個人一組下進行言詞辯論,也給懲戒人有最後陳述意見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