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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 管制生煤》台中火力發電廠 燃煤4年須減量4成

2015/12/24 06:00

台中市議會昨通過「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台中火力發電廠等大型汙染源,4年內須減少生煤使用量4成。(記者何宗翰攝)

〔記者張菁雅、湯佳玲、詹士弘/綜合報導〕台中市議會昨三讀通過「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從自治條例公布日起,大型汙染源如台中火力發電廠,四年內須減少生煤使用量四十%。

雲林縣曾經自訂「禁燒生煤自治條例」,要求條例施行日起一年後,縣內工廠就不得使用石油焦,兩年後不得使用生煤,被環保署認為牴觸地方制度法、空氣汙染防制法和能源管理法等中央法令而無效。台中市的逐年減用生煤能否獲得環保署認同?環保署空保處長陳咸亨說,需仔細研究內容後才能答覆。陳咸亨指出,台中市若想逐年減用生煤,其實從許可證的發放就可以限制,不需要制訂自治條例。

台中市環保局表示,此條例並未禁止生煤使用,而是以循序漸進方式要求相關機構降低生煤燃燒量,不牴觸中央法令。雲林縣環保局代理局長張喬維則重申,雲林縣的自治條例並未牴觸中央法規,原則上會先走完釋憲程序再決定後續方向。

台中市管制生煤自治條例草案十月曾進行二讀,藍綠議員意見不同,議場吵成一團,國民黨團質疑條文牴觸中央法令,民進黨團則呼籲捍衛呼吸權,最後決議市議會召開聽證會,再送二讀。

市議會日前召開聽證會,聽證會主席、法規委員會召集人謝志忠昨表示,聽證會沒有明顯反對意見。

PM2.5每年應減少1成

進入二讀會後,藍綠雙方仍爭執不下,議會因此休息進行朝野協商,最後朝野各退一步,三讀通過修正版本,將原先環保局每三年檢測及檢討管制空氣汙染總量,修正為每年。

另外,附帶決議環保局自自治條例公布實施後第三年起,每年檢討管制PM2.5,其中,PM2.5每年應減少十%,並於十年達成十五微克。

另依據三讀通過的條文,自該條例公布日起,台中市不再核發新設固定汙染源生煤或石油焦許可證;至於已核發使用許可證且符合環保局規定者,且自治條例公布日起,四年內須減少生煤使用量四十%。

台中市長林佳龍表示,管制生煤已成為全民共識,台中市已跨出歷史性的第一步,市民對清新空氣的訴求,獲得最正面回應,後續將依程序送行政院備查,儘速公告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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