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感染定義出爐/確診3個月內 符2條件可通報
COVID-19重複感染之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
〔記者楊媛婷/台北報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昨天公布「重複感染」的標準,若是發病後一到三個月內,須PCR陽性且Ct值小於廿七或快篩陽,並符合症狀惡化的特徵,若是發病後超過三個月,則是快篩陽性,或PCR篩檢陽性後Ct值小於卅,符合條件者經醫師評估,就可由醫師通報確診;但若是確診一個月內者則被排除重複感染。相關內容已於前天發文給各衛生局所。
專家共識 排除1個月內又染疫者
隨著本土武漢肺炎重複染疫個案增加,重複感染的定義有必要明確化,指揮中心於六月下旬舉行專家會議討論重複感染者的認定條件,醫療應變組副組長羅一鈞於疫情記者會公布「COVID-19重複感染之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他表示,該原則是將重複感染個案分為確診「發病後一到三個月內」與「發病超過三個月」兩類,如果符合條件,就可由醫師認定為重複感染,並比照確診病例衛教及開立藥物、居家隔離通知書,民眾也可使用自主回報系統等申請文件來向職場或學校請假。
不過若是在發病一個月內又染疫,羅一鈞說,專家會議的共識是認為一個月內不會發生重複感染。
羅一鈞說明,個案若在發病後一到三個月內有症狀惡化,且PCR檢驗陽性、Ct值小於廿七或快篩陽,醫師就可進行法定傳染病通報,並比照確定病例處理;若個案是發病三個月後,再次PCR檢驗陽性且Ct值小於卅或快篩陽,也同樣可由醫師評估後進行法定傳染病通報。
若民眾被判定為重複染疫,羅一鈞指出,醫師可開口服藥或研判患者是否要住院,口服藥開立原則仍以六十五歲以上長者,或六十五歲以下有十三種慢性病者為主。羅一鈞也說,若醫師對開口服藥有疑慮,可諮詢各網區指揮官。
重複感染個案 檢體送基因定序
指揮中心表示,重複感染個案之PCR陽性檢體,應送疾管署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進行基因定序,以利持續進行變異株監測,並適時調整因應作為。
羅一鈞說明,個案若在發病後一到三個月內有症狀惡化,且PCR檢驗陽性、Ct值小於廿七或快篩陽,醫師就可進行法定傳染病通報,並比照確定病例處理(指揮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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