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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欠費 學校不能扣畢業證書

2021/04/27 05:30

東華大學學生去年因拒繳罰金,遭到校方扣住畢業證書,前往教育部前陳情抗議,要求「還我證書」。(資料照)

〔記者林曉雲、王峻祺/綜合報導〕學生畢業前未繳清學校欠費,大學多以扣住畢業證書為手段催討;教育部近日發函全國大專校院,要求全面檢視相關校規。依大法官解釋,如與學術品質和健全學生人格發展無關的行政爭議,包括未繳清欠費、未歸還器材等,不得綁畢業條件和離校條件,以保障百萬大專學生權益。

教部要求大專校院檢視校規

台大研究生、東華大學前學生會會長許冠澤,因質疑東華訂定機車罰款不合理而拒繳清罰款,一度遭學校扣住畢業證書,差點無法註冊研究所,因此和大學打行政官司,促使教育部正視大學罰則與畢業條件掛勾問題。

債權關係 不得綁畢業條件

教育部表示,學校對離校程序所訂事項,未涉及畢業條件者,例如相關欠費的學校管理措施、實驗器材未歸還等,應以輔導改正或以替代措施優先處理,如確認涉及學生品格或學習意涵相關,也應以學生獎懲規範處理。如果純屬學校與學生的債權關係,不得與涉及畢業條件或學業證書發放做不當連結。

大學法規定,學生修畢業學位所需學分,經考試成績及格,大學應授予學位;而為建立行為規範,大學應訂定學則及獎懲規定報教育部備查,學生除完成學分修讀,亦須遵守校內規定。

但依大法官釋字第五六三號解釋,大學訂定有關取得學位的資格條件,須與「維持學術品質」、「健全學生人格發展」有適切關連。教育部指出,畢業證書發給涉及畢業條件,規範應與學術品質、學生人格發展有直接相關。離校程序規定也應經校內正當程序,並應有學生代表參與。

許冠澤受訪表示,讓離校手續與畢業證書脫鉤,絕不是創造學生可以欠費、欠物的機會,而是警惕學校不可為行政方便而違法。東華大學表示,將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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