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新設畜牧場草案 引發「就地合法」爭議
〔記者花孟璟/花蓮報導〕花蓮縣新設畜牧場自治條例草案繼上月舉辦4場地方說明會,縣府秘書長張逸華昨召集農業處、環保局及各鄉鎮公所、畜牧業及抗爭團體代表等,在縣府召開跨平台會議,除了第3條第4款第2項條文引爆「就地合法」爭議,在畜牧場距民宅周界300公尺的規定也被抗議太寬鬆、且部落周界定義模糊。張逸華則強調,各界意見將在彙整後納入草案。
條文第1、2項 環團籲刪除
會中第3條第4款第1、2項,在自治條例公佈施行前「已提出申請或已取得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施行前5年,經鄉鎮市公所及縣府查證有飼養事實」,被環團要求刪除。荒野保護聯盟花蓮分會副會長李志芬說,法規本就不溯及既往,第1項不僅多餘還會造成業者搶送件,並質疑第2項是幫有飼養事實的不合法業者「就地合法」,2項都強烈建議刪除。
農業處︰畜牧場有2種證件
對此農業處表示,目前畜牧場有2種證件,包括依畜牧法申請的「畜牧場登記證」、及93年起登記的「畜禽飼養登記證」,後者是畜牧法93年修正前已達飼養規模,因故無法申請畜牧場登記證,依「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申請,每5年可申請展延一次。由於第2代年輕人要回鄉接牧場,有意願申請畜牧場登記證,故排除新法的距離限制,但一樣要依現行法規審查。
但環團認為,當年的畜禽飼養登記證為「就地合法」產物,因不符畜牧法要求的土地使用分區、建築管理相關規定,才會另訂條文讓業者申請畜禽飼養登記證。李志芬說,縣府應積極輔導這類業者離牧或遷移,不能繼續就地合法。
但現場包括養雞、養豬協會等業者都反對刪除,養豬協會理事長陳志忠則強調「這不叫就地合法」,因取得畜禽登記證的業者仍須提污染防治計畫給環保局,並希望各界「不要一邊反萊豬、又反對臺灣養豬」。
縣府秘書長︰會加強輔導
花蓮縣政府秘書長張逸華則強調,針對現有畜牧業污染,縣府會加強輔導,如輔導不了則稽查,維護居民居住品質。他說,對於民眾意見將由法規會列入草案討論,並請農業處將民眾相關建議,送法規單位及縣務會議最後修改擬定後,送到議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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