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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房屋租賃契約 禁隨意漲房租

2020/06/18 05:30

內政部表示,房屋租賃契約2.0已進入公告程序,預計將於7月中上路。(記者羅綺攝)

〔記者羅綺/台北報導〕行政院消保處昨日公布新版房屋租賃契約規範,明訂租賃期間至少須三十日、明訂電費不能高於台電收費、租賃期間不得任意調漲房租等;新制預計於七月中旬上路,屆時若未更新租約,舊約將不具法律效力。

台灣有兩百八十五萬租屋族,約為總人口的八分之一;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本案修正重點在於房東與房客的衡平,雙方資訊須公開明確,租賃期間至少三十日,以避免日租型租賃所衍生的管理弊端。

最有爭議的電費計算方面,修正草案規定電費區分為「夏月」及「非夏月」分別計價,且均不得超過「台電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以避免房東從中賺取不當價差。

為保障承租人權益,修正草案明訂房東於租賃期間不得「調漲」租金;同時,將「欠繳之租金」、「租賃住宅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及「處理遺留物之費用」均納入押金擔保範圍。

陳星宏指出,若要提前終止契約,房東及房客應於一定期限前以書面通知他方。但若有「危害公共安全」、「損害建築結構安全」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之情形,得不先期通知;例如曾有房東發現房客在屋內放置爆裂物案例,因恐危及左鄰右舍的安全,依法可立即終止租約。

另外,租賃住宅及附屬設備原則上應由房東負責修繕,若房東為修繕而須進入屋內,房客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內政部表示,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已進入公告程序,預計將於七月中上路。

陳星宏提醒,待法案公告施行後,若房東仍使用舊的租約,將成為無效條款,法律上會以政府公告的最新版本為基準;建議房東跟房客更換新版租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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