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通上訴逆轉 高公局判賠2483萬
2019/02/27 06:00
高公局反駁,路人裝設eTag屬預付式付費,eTag用戶於各通路的加值手續費屬遠通應負擔的收費通路成本。(圖:遠通電收提供)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自認僅負責建置系統及營運、維護等,不滿立法院五年前決議、要求遠通吸收用路人超商補繳費用的手續費,訴請高公局支付超商代墊費兩千四百八十三萬餘元。一審判遠通電收敗訴,遠通上訴,高等法院昨大逆轉,改判遠通電收勝訴,高公局應賠償兩千四百八十三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遠通電收主張,二○○七年與高公局簽訂「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約定由遠通負責ETC的建置、營運、維護、操作及行銷服務,而用路人於超商等通路補繳費用所產生的「手續費」,應由高公局負擔,或由遠通向用路人收取。
遠通電收指出,立法院於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院會通過,要求用路人在超商補繳的手續費,應由高公局吸收,或是遠通電收向用路人收取,故遠通先吸收此部分費用,高公局卻不願給付代墊款,因此訴請高公局如數給付。
高公局反駁,依契約約定,用路人補繳通行費本屬遠通電收工作範圍,手續費即應由對方負擔;且用路人裝設eTag屬預付式付費,所以eTag用戶於各超商、通路的加值手續費,也屬遠通應負擔的收費通路成本。
高院認為,遠通電收自行吸收手續費成本而受到損害,應由高公局負擔超商代收手續費,昨改判遠通電收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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