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102處公有路外停車場 將實施10分鐘內免計費緩衝
宜蘭縣102處公有路外停車場,將實施進場10分鐘內免計費緩衝規定。(記者王峻祺攝)
〔記者王峻祺/宜蘭報導〕宜蘭縣政府縣務會議通過「宜蘭縣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增訂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進場及出場緩衝時間,將實施10分鐘內免計費規定;另外,身心障礙者停車出示識別證者,得給予停車優惠措施,全案將函請宜蘭縣議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宜蘭曾有民眾反映開進部分停車場後,找不到車位停車,開出來竟然要付停車費,抱怨未設緩衝時間;宜蘭縣議員陳鴻禧今年6月也建議縣府,為解決違規停車亂象,應輔導公、私立停車場,給予適當時間內免費停車優惠,讓要臨停買東西、繳費民眾,可以免費停車。
經縣府交通處研議後,新修正草案陸續通過法規審查小組及縣務會議審查,針對民怨及議員建議部分,新修正條文「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採計時收費者,應設有進場後及出場前至少10分鐘緩衝時間;於緩衝時間內出場者,不計入收費時間。」
交通處表示,待縣議會審議通過公告實施後,縣內102處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都應設有進場後至少10分鐘內出場免計費,繳費後至少10分鐘內出場免計費規定,讓沒有尋覓到車位的民眾免費離場,也讓繳費後的民眾,能有時間尋覓車輛;至於私人停車場部分因沒有強制力,將會加強勸說輔導。
另外,縣府為關懷及增進身心障礙者的停車福利,擴大停車優惠措施,保留原路邊停車優惠政策,停放在專用停車位免費,若停在一般車輛停車位,每車每天停放6小時內免費外,新增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優惠規定。
不過,新增條文為「領用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或於汽車前擋風玻璃內明顯處放置同車正本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者,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得』給予停車優惠措施。」交通處解釋,條文用「得」非「應」,雖未強制規定及統一制訂優惠內容,但該停車場若未祭出優惠措施,會請管理單位提出說明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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