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初審通過 設施影響行人通行可罰15萬
設置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等,可開罰最高15萬元。圖為高市塗銷人行步道機車停車格,友善行人環境。(資料照)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為建置安全且友善行人的用路環境,立法院內政、交通委員會聯席會議今(27日)初審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地方政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等,應要求限期改善,違者可開罰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召委吳琪銘最後裁示,本案提報院會討論前,不須經朝野協商。
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希望能達成改善人行通行環境,在工程上建置相關規範,如行人通行安全設施,如何退縮、增加人行道劃設等,並跟地方政府權責分工,他認為這是重要法案,盼委員支持。
草案規範,中央及地方政府須擬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及改善計畫,建置安全、無礙及可連續通行的行人用路空間,經由每年考評及公布執行成效,以有效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完善行人動線及交通安全提升等工作,達成行人可以安心行走的施政目標。
草案指出,都市計畫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道路若未施設人行道,地方政府應擬訂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優先進行改善,每4年至少要檢討一次,加速提升人行道普及率。
立委洪申翰質詢關切院版草案未明定中央與地方執掌權責,經協商討論,草案第4條及第5條分別列出掌管事項,中央需負責行人交通安全設施之設計規範等,地方則需辦理步行環境安全便利性改善調查;此外,為擴大公民參與,該計畫擬定與檢討也將納入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
在罰則部分,草案明定,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設備,如電信箱、郵筒、消防栓等,主管機關需協調遷移,若限期未改善,可處管理機關、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擅自改造造成障礙,若未改善則按次處罰5千元至2萬5千元。
另為提供行人妥適安全保護,草案規定地方政府可將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並舉辦說明會聽取在地居民意見,優先進行相關改善措施,推動包括增設人行道、建置防護、警示及無障礙設施、車輛減速設施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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