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8-12月禁捕、販售抱卵母蟹 漁業署標識放流調查繁衍情況
漁業署今天下午到新北市萬里區野柳漁港,先對抱卵母蟹進行T字形標籤標識,準備明天出海放流,未來透過捕獲的資訊蒐集,了解蟳蟹的繁衍情況。(記者俞肇福攝)
〔記者俞肇福/新北報導〕為了永續漁業資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長張致盛表示,新法修正後,今年起,每年8月1日到12月底,禁止捕捉、販售抱卵母蟹,違者最重開罰15萬元。
漁業署今天下午到新北市萬里區野柳漁港,先對抱卵母蟹進行T字形標籤標識,準備明天(8月1日)出海放流,希望透過禁捕規定,未來透過再捕獲的資訊蒐集,了解蟳蟹資源的繁衍情況。
張致盛指出,農委會在今年3月29日公告修正「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規範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漁船禁止捕撈抱卵母蟹,並規範任何人不得販售抱卵母蟹,違反者最高可開罰新台幣15萬元。
張致盛表示,農委會於2022年年7月6日修訂「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規定鏽斑蟳、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甲殼寬未滿9公分、善泳蟳未滿7公分,以及旭蟹甲殼長未滿6公分禁止捕撈,規定蟳蟹甲殼寬捕撈,是讓蟳蟹資源能達到性成熟體長,有機會交配繁衍下一代,而8月1日至12月底禁止捕撈抱卵母蟹,是讓抱卵母蟹能夠在海洋環境中自然繁衍生息。
此外,2023年增列禁止漁船卸下、持有及任何人不得販售腹甲離身的蟳蟹類,杜絕有心人士規避每年8月1日禁捕及禁售抱卵母蟹規定。
漁業署今天於新北市野柳漁港、富基漁港及澎湖縣澎湖區漁會漁市場等3處地點辦理「2023年試辦抱卵母培育、放流暨科學研究」活動,透過漁民提供抱卵母蟹進行科學標識後,於明天出海放流,除了讓母蟹在海洋懷抱中繁衍生息,藉由標識再捕獲資訊的蒐集,同時瞭解蟳蟹漁業資源洄游動態,建立產、官、學共同合作機制,讓蟳蟹漁業資源永續利用。
漁業署今天下午到新北市萬里區野柳漁港,先對抱卵母蟹進行T字形標籤標識,準備明天出海放流,未來透過再捕獲的資訊蒐集,了解蟳蟹資源的繁衍情況。(記者俞肇福攝)
漁業署表示,新法修正後,今年起,每年8月1日到12月底,禁止捕捉、販售抱卵母蟹,違者最重開罰15萬元。圖片中為抱卵母蟹。(記者俞肇福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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