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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到年底禁止撈捕販售抱卵母蟹 漁業署:違者最高可罰15萬元

為讓蟳蟹類漁業資源永續利用,我國禁止於每年的8月1日到12月31日捕撈、販售抱卵母蟹(開花母蟹)。(資料照,鄭同僚提供)

為讓蟳蟹類漁業資源永續利用,我國禁止於每年的8月1日到12月31日捕撈、販售抱卵母蟹(開花母蟹)。(資料照,鄭同僚提供)

2023/07/28 13:04

〔記者楊媛婷/台北報導〕為讓蟳蟹類漁業資源永續利用,我國禁止於每年的8月1日到12月31日捕撈、販售抱卵母蟹(開花母蟹),漁業署表示今年新增禁止漁船卸下或持有腹甲離身的蟳蟹,任何人也不能販售腹甲離身的蟳蟹,違反規定者最高可罰15萬元。

漁業署去年修改「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規定斑蟳、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甲殼寬未滿9公分、善泳蟳未滿7公分,以及旭蟹甲殼長未滿6公分禁止捕撈,漁業署表示,規定蟳蟹甲殼寬捕撈,是讓蟳蟹資源能達到性成熟體長,有機會交配繁衍下一代,另從去年起也擴大實施每年的8月到12月都禁止捕撈、販售抱卵母蟹,漁業署接受記者電訪表示,查核時店家與漁船都遵守規定,去年實施期間並未有開罰案例,由於仍有部分商家販售腹甲離身的蟳蟹,因此今年新增禁止漁船卸下、持有及任何人不得販售腹甲離身之蟳蟹類,杜絕有心人士規避相關規定。

由於8月1日起禁撈與禁售抱卵母蟹,常導致漁民於前一天捕撈的抱卵母蟹回港後隔天無法販售情況,漁業署表示,已規劃於7月31日於新北市野柳漁港、富基漁港及澎湖縣澎湖區漁會魚市場等3處地點辦理抱卵母蟹科學標識研究活動,由漁業署出資購買讓抱卵母蟹透過標識後再行放流,並藉由標識再捕獲資訊之蒐集,同時瞭解蟳蟹漁業資源洄游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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