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視為資源、鼓勵源頭減量 環保署擬推「資源循環促進法」
環保署今天召開「資源循環促進法立法推動方向研商會議」,圖中為廢管處長賴瑩瑩。(記者陳嘉怡攝)
〔記者陳嘉怡/台北報導〕為達到資源循環零廢棄,環保署擬推動「資源循環促進法」(循環法),合併現行廢棄物清理法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內容,今(10)日召開立法方向研商會, 希望翻轉廢棄物定義,擴大廢棄物資源化,並獎助業者循環利用及技術研發、鼓勵綠色設計源頭減量。
環保署廢管處長賴瑩瑩表示,循環法規劃以廢棄物清理法為基礎,並融合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的源頭減量概念,希望翻轉廢棄物定義,將廢棄物都先視為資源並鼓勵再利用,進而減少廢棄物產生、提升資源循環。
現行廢棄物僅分為一般廢棄物和事業廢棄物,循環法草案則擴大資源範疇,細分為三類廢棄物,分別是可直接再利用的第一類廢棄物,如:可作為動物飼料的黃豆渣、可做成面膜的酒粕等;第二類是加工後才能再利用的廢棄物,如:回收寶特瓶做的塑膠再生料、能作為水泥生料的煉鋼爐渣;第三類則是無法再利用、只能焚化處理的廢棄物,如:一般垃圾。
為強化循環管理,透過「資源循環計畫書」建立廢棄物處理及利用循環模式,讓事業依循推動減廢;並整合原物料、產品使用、廢棄物處理再利用等上、中下游業者,串聯形成資源循環網絡;另外,也會向產源課徵「資源循環促進費」,補貼再利用產品最終使用者,引導再利用產品適材適所。
賴瑩瑩也提到,此次立法重點還包含綠色設計源頭管理,鼓勵業者從產品設計端源頭減量,如減少產品包裝、選用單一材質,以及要求產品使用一定的再生料;並訂定獎勵辦法,鼓勵企業循環採購及民眾綠色消費。
此外,為遏止業者以「再利用」名義棄置廢棄物於農地或環境敏感地區,也納入再利用處罰刑責,只要是「足生污染環境之虞」即可開罰;並加重原本廢清法第46條規定,罰金將從1500萬提升至2000萬元、有期徒刑由最高5年提高為7年;草案也擬增訂吹哨者保護條款,修正追繳不法利得規定、採與罰鍰並行。
賴瑩瑩表示,未來會持續蒐集各界意見,希望能在年底預告該草案內容。
「資源循環促進法」希望翻轉廢棄物定義,將廢棄物都先視為資源並鼓勵再利用,進而減少廢棄物產生、提升資源循環。(取自廢管處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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