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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噸廢塑料堆置 貨源廠商需清除

公司不服,興訟主張貨品已賣人,請求撤銷處分,最高行政法院日前駁回其訴確定。(資料照)

公司不服,興訟主張貨品已賣人,請求撤銷處分,最高行政法院日前駁回其訴確定。(資料照)

2023/01/08 05:30

8年前賣人 業者喊冤 最高行依廢清法駁回上訴

〔記者吳政峰、楊媛婷/綜合報導〕高雄一間塑膠原料回收再生公司,八年前把六十五公噸廢塑料(PET)賣給張姓男子處理,張男卻把廢料堆置在高雄一處空地,高雄市環保局四年前接獲民眾檢舉到場稽查,認定產品源自於再生公司,依廢棄物清理法命其負起清除責任;公司不服,興訟主張貨品已賣人,請求撤銷處分,最高行政法院日前駁回其訴確定。

判決指出,該公司於二○一四至一五年間,把六十五公噸廢塑料賣給張男經營的兩間公司,張男因經營不善,委請另一公司處理,卻任意堆置於一處空地。

二○一九年高市環保局接獲民眾陳情到場稽查,發現數百包太空袋裝的廢塑膠混合物,循線查出產源是該再生公司,二○二一年函命該公司於卅日內完成清除處理,並應於清除前檢具清理計畫書。

廠商主張廢塑膠仍有效用 非廢棄物

再生公司提告喊冤,認為已將「廢塑膠貨品」賣給張男,「廢塑膠」仍有其效用,並非「廢棄物」,公司不是廢棄物產源;張男自行決定委由其他公司棄置貨品,並非公司當初所能預知,市府不應將錯誤歸責於公司,請求法院撤銷處分。

屬廢清法定義的廢棄物 不可販售

一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指出,物品不再依其原有用途使用,且性質上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衛生者,即屬廢棄物清理法定義的廢棄物;即使是可再利用的物品,若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理,而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者,仍屬廢棄物,不因尚有經濟殘餘價值或可再利用就可逕行出售,從而逸脫清除規定及流向管制,該公司未依法處理廢棄物,反而任意販售,應負起清除責任,環保局處分無誤,判公司敗訴。

公司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日前認為上訴理由空泛、不具體,駁回該公司上訴,全案確定。

律師詹順貴表示,該判決書只是針對行政罰,張男經營的兩家公司在此行政罰的判決書上未受處罰,是因這兩家公司經查並沒有廢棄物的處理許可,已違反「廢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涉及刑度較重的刑法,且已被起訴判決有罪,因刑法的刑度較重,依照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不再另外追究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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