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退場條例 學者指三年轉型條款恐淪為漏洞
有學者對草案中提供三年時間予專案輔導學校進行轉型的規定提出示警,認為此作法恐給惡意倒閉的私校開後門,建議教育部調整作法;教育部次長劉孟奇說,相關建議將做為草案制定的參考依據。(資料照)
〔記者彭琬馨/台北報導〕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排定「私立高中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公聽會,會中有多位學者對教育部草案中第24條、提供三年時間予專案輔導學校進行轉型的規定提出示警,認為此作法恐給惡意倒閉的私校開後門,建議教育部調整作法;出席公聽會的教育部次長劉孟奇說,相關建議將做為草案制定的參考依據。
因應台灣少子化浪潮,部分私校退場的浪潮湧現。擔任教委會召委的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今排定私校退場條例公聽會,邀請由各黨團推薦的數名私立大學和高中校長、學生組織代表,以及高教工會、全國私校工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等人共同出席。
根據教育部先前提出的草案內容,第24條部分規定,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得依私校法於三年改善期間內申請改制、與其他學校法人或學校合併、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的規定;於三年期滿未完成,應依本條例由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全部招生、停辦、重組董事會及辦理法人解散清算等事宜。
對此,南華大學應用社會系副教授周平說,該條文讓私校規避照顧學生權益,利用三年時間可清空學校、清空老師、變賣校產,將是大災難;中正大學政治系副教授陳尚志則表示,輔導學校三年內可轉型是漏洞,讓私校可以謀取私利,提供有意惡性倒閉的董事會逃跑路線,呼籲教育部應修改相關條文。
另也有學者認為,退場學校預警資訊應公開,避免學生誤踩地雷;東華大學教授陳張培倫就說,應關注弱勢學生、原住民學生等族群在私校退場過程中,就學權益、轉學成本太高等問題,並給予保障。
劉孟奇表示,相關建議將做為參考,他並強調,目前草案中的第24條若未通過,將依照目前私校法第71條處理,但因私校法沒有限制轉型年限,反造成部分學校透過不斷申請轉型規避退場、反而不利,當時才會設下限制三年的規定,盼藉此避免這種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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