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中國人 台灣擬全面開放跨國同婚
司法院22日通過涉民法第46條修正草案,全面開放外國人跟台灣人在台登記同婚,將送行政院會銜,再送立法院審議,但兩岸同婚部分,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尚未修正前,中國人仍無法和台灣人同婚。(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院22日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修正案,全面開放外國人跟台灣人在台登記同婚,草案將送行政院會銜,再送立法院審議,但因涉民法的效力不及於中國人,故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尚未修正前,中國人仍無法和台灣人同婚。
涉民法第46條目前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也就是跨國婚姻要符合兩國的標準,才會成立。因此,若外國同志的國家不承認同婚,他想跟台灣伴侶登記結婚,依照現制無法成立。
包含台灣在內,全世界現只有29個國家承認同婚,換言之,台灣人要和外國人同婚,只限於具有其他28個國家國籍的人,婚姻關係才會成立,至於其他100多個國家因為不承認同婚,其人民目前仍無法和台灣人同婚。
司法院為了擴大保障跨國同婚的權益,22日提出涉民法第46條修正案,新增「適用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因性別關係致使無法成立,而他方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律」。簡言之,就算外國人的母國法律不承認同婚,仍可依照我國法律跟台灣人在台登記結婚。
而香港、澳門雖然也不承認同婚,但因為港澳條例「類推適用」涉民法,因此依照修正案,港澳人民未來也可和台灣人同婚。
但中國人與台灣人締結婚姻的規定,是放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而兩岸條例無法類推適用涉民法,故司法院本次所提的修正案,效力不及於中國人。中國人若要和台灣人同婚,仍需等陸委會修正兩岸條例。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李國增與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表示,中國人不適用涉民法修正案。(記者吳政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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