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立即准許同婚登記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2018/11/08 19:13
林于立(右一)與方敏(右二)提起行政訴訟希望獲有法律認可的婚姻關係,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大法官釋字748號雖宣告准許同性婚姻登記,但兩年修法期間未屆,目前無法源得命戶政機關結婚登記,予以駁回,全案確定。(伴侶盟提供)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同性伴侶方敏與林于立(糖糖)4年前到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遭拒,提起行政訴訟希望獲有法律認可的婚姻關係,最高行政法院支持台北高等行法院見解,判決認定戶政機關拒絕同婚登記屬違憲,因此撤銷訴願決定和原處分,同時指出,因釋字748號雖宣告准許同性婚姻登記,但兩年修法期間未屆,目前無法源得命戶政機關結婚登記,予以駁回,全案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大法官去年五月做成釋字748號解釋時,已意識到立法院進行民法第法律的修訂正或制定的問題複雜,需較長立法審議時間,因此給予立法機關兩年內完成相關法律或制定,而在兩年修法期限未到前,因立法機關未發生立法怠隋,同姓伴侶不得以釋字748號解釋,申請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此外,民法親屬篇中未規範同性伴侶結婚登記,乃現行婚姻制度設計有「規範不足」情形,非屬法律漏洞,行政法院對於特定個案的法律適用,並無填補空間。
全案緣於2014年8月1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號召30對同性伴侶至戶政單位登記結婚被拒後,其中有方敏、林于立等3對同性伴侶不服,打行政訴訟。
2015年8月,男同志祁家威認為我國現行法令規定「婚姻應為一男一女之結合」,而拒絕同性伴侶婚登記是違憲,故聲請釋憲。
大法官2017年5月24日做出釋字748號解釋,指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屬違憲,要求立法機關在此解釋公布之日起兩年內,應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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