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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澳電廠環差忽視瑞芳水產保育區?環保署:已有討論

2018/04/11 10:09

深澳電廠更新擴建環差案,港區擴建防波堤位處瑞芳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環保署環差會議審查中是否對此疏忽?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表示,環差審查中已有討論。(資料照)

〔記者劉力仁/台北報導〕深澳電廠更新擴建環差案港區擴建防波堤位處瑞芳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環保署環差會議審查中是否對此疏忽?主持環評大會的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表示,環差審查中對此已有討論,台電也說明,保育區由新北市政府劃定,新北市應該自問,台電針對保育區提出回應之後,為何沒有繼續反對,或是以主管機關直接列入禁止事項。

根據「漁業法」第45條規定,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之設置,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或由縣(市)主管機關提具該保育區之管理計畫書,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詹順貴出示103年11月4日新北市政府劃定「瑞芳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公告表示,新北市政府主要禁止特定季節、特定水產生物採集,並沒有禁止開發行為,在環差審查會議中,新北市政府主要反對空氣污染問題,也沒有針對保育區持續提出反對意見,而且漁業署及經濟部、台電對此已經有所討論,並提出因應方式。

環保署也說明整件事情在環差會議中討論過程如下:

106年6月15日深澳電廠環差案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中,農委會漁業署會中提出「港區擴建涉及新北市政府103年11月4日公告之瑞芳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當時會中作成結論要求經濟部於下次會議補充說明漁業署所提意見,有無符合所涉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相關環境敏感區規定及漁業法第45條規定。

106年9月20日專案小組第2次初審會議,經濟部回應,台電106年7月31日致函漁業署說明於瑞芳保育區設置防波堤的施工及營運階段影響分析、減輕對策,另開發前之保育區調整將依漁業法第45條規定辦理,漁業署於106年8月17日函復台電,對於相關爭點無新增意見。

詹順貴表示,環差專案小組第1次初審會議即要求經濟部辦理釐清作業,台電表示將依漁業法第45條規定辦理,後續專案小組初審及環評委員會審查過程中,漁業法主管機關農委會漁業署無新增意見,新北市政府、瑞芳區公所則多就空氣污染議題表達反對意見,未就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表示意見,環保署尊重漁業法主管機關漁業署之法規認定及程序判斷。

詹順貴出示103年11月4日新北市政府劃定「瑞芳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公告表示,新北市政府主要禁止特定季節、特定水產生物採集,並沒有禁止開發行為。(詹順貴提供)

詹順貴出示103年11月4日新北市政府劃定「瑞芳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公告表示,新北市政府主要禁止特定季節、特定水產生物採集,並沒有禁止開發行為。(詹順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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