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高中女師育嬰留停6、7年 校長也不認識
2017/05/21 02:00
少子化問題嚴重,但在勞動權益申訴案件中,懷孕歧視及育嬰留職停薪遭受不利待遇申訴案件仍多。示意圖。(資料照,記者廖雪茹攝)
〔記者何玉華/新北報導〕少子化問題嚴重,但在勞動權益申訴案件中,懷孕歧視及育嬰留職停薪遭受不利待遇申訴案件仍多,新北市一所高中,2名女老師因連續生育2胎都請育嬰假,留職停薪長達6、7年,引起自稱同校的老師不滿,質疑請假時間過長,影響其他老師權益;但校長認為,年輕老師生兒育女,依法合理請假,尊重決定。
在高中任教的2名女老師,被質疑用育嬰、生病等理由請假逾10年,期間都未曾出現在學校,讓校方必須不斷找代課老師,代課老師又良莠不齊,同事們也必須分擔他們的工作,讓大家覺得有失公平;連到任3年的校長也表示,沒有見過2名老師,也不能提供個資,因此無法取得老師回應。
根據學校人事資料,2名老師中,請假最早溯及99年,請假時間為6至7年,並非10餘年;A老師分別在99年7月、102年5月生子,期間一度復職、進休1年半,育嬰假在105年期滿後,再請侍親假至明年1月31日;B老師則是分別在在100年9月、103年9月產子,期間曾在103年暑假復職2個月,9月生第二胎後,再請育嬰假至今年7月1日。
校長表示,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受雇者任滿6個月以上,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可請2年育嬰假;留停期間最長可領6個月津貼;另依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教育人員養育3足歲以上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一方申請為限,服務學校機關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侍親假依同法,得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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