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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育嬰留停遭解雇 法官:口頭請假不算

新生兒無時無刻需要呵護,許多媽媽會請育嬰留停全心照顧小孩,林婦因僅以「口頭」延假,遭公司解雇,提告請求資遣費也遭駁回。圖非當事人。(記者黃捷攝)

新生兒無時無刻需要呵護,許多媽媽會請育嬰留停全心照顧小孩,林婦因僅以「口頭」延假,遭公司解雇,提告請求資遣費也遭駁回。圖非當事人。(記者黃捷攝)

2017/02/08 15:17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林姓婦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半年,假期即將屆滿前,透過LINE傳訊「口頭」向公司人事表示要延長至2年,但屆滿後半個月卻收到公司存證信函,遭依曠職解雇,氣得提告請求公司支付資遣費及未休76天特休假的薪水。士林地方法院認為,育嬰留停與一般短期假有別,須填寫相關申請書,不可能僅「口頭」請假,駁回聲請,判公司僅需支付特休假折合薪資8萬6169元。

林婦主張,她2007年任職業務助理,每月薪資4萬1050元,公司請假慣例得以口頭方式,告知同事轉達主管即可,她2014年6月打算育嬰留停半年時,也是口頭向直屬主管申請。

她說,隔年1月中人事主動透過LINE及電話詢問她是否復職,她當場回覆欲留停至2年,人事也表示會回去向總經理說明,之後就未再接到電話,原以為公司已經同意,未料月底收到存證信函,指她未事先請假,無故曠職超過3日遭解雇。

她更指出,她尚有76天特休假未休,公司從未讓她及其他員工休假,因此向法院聲請假執行,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特休假折合薪資等共69萬6813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公司辯稱,就算員工口頭請假獲准,事後仍須補提單據供審核,但林婦欲延長育嬰留停,並未向主管提出申請,且員工不論請病、事假,甚至遲到補請假,公司都未扣薪,加上每年員工旅遊,皆與特休假沖銷,年終獎金也依每個員工特休總天數,額外加發雙倍薪資,並無積欠。

法官認為,育嬰留停期間非短,若無書面填載起、迄時間,雇主難以規劃人力調度,另因雇主不用負擔留停期間勞保費,牽涉到員工社會保險權益,員工須與公司確認程序是否完備,不可能「口頭」請假了事,因此駁回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書聲請。

法官另指出,《勞工請假規則》明訂特休假與事、病等假意義不同,不能相互混淆折抵,且該公司提不出相關工作規定,指勞工參加員工旅遊需以特別假折抵,也未將績效獎金規則明文化,因此判該公司仍應支付林婦未休特休假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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