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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大類海洋生物禁捕 違者沒收漁船最重判3年

2016/07/05 17:30

高市府在東沙群島禁出禁捕7大類海洋生物的公告。(記者黃佳琳攝)

〔記者黃佳琳/東沙報導〕今年3月間,中國籍漁船「琼琼海漁05055號」在我國東沙群島海域宰獵綠蠵龜、紅珊瑚等珍貴保育動物,事後雄檢雖將涉案的船長起訴,但因罰責不重,雄檢認為起不了嚇阻作用,經相關單位協商後,決定由高市府祭出重腕,在東沙群島祭出禁捕7大類海洋生物的禁令,違者最高可處3年以下徒刑,未來還考慮將盜獵的漁船視為犯案工具加以沒入,達到嚇阻效果。

雄檢表示,東沙群島目前已列為國家公園,依《國家公園法規定》,在國家公園內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最重只能處1年以下徒刑或1千罰金,如此低刑度的處罰,根本處不起嚇阻作用,不但中國籍漁船時常違規濫捕,甚至越南籍漁船也常越界捕撈保育類動物。

為了避免珍貴的海洋資源被破壞,雄檢、高市府及海巡署等相關單位研商多時,最後決定由高市府祭出重腕,在東沙群島祭出禁捕7大類海洋生物的禁令,違者最高可處3年以下徒刑。

今天中午,高市副市長陳金德帶隊,高雄高分檢檢察長楊治宇、雄檢主任檢察官蘇聰榮、高峯祈、海洋巡防總局副總局長謝慶欽及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長游登良等人搭機登島揭牌,並野放2隻受傷的綠蠵龜。

公告內容為在東沙群島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除試驗、研究、資源調查外,禁止採捕各類珊瑚及珊瑚礁岩、硨磲貝、馬蹄鐘螺、馬糞海膽(白棘三列海膽)、大法螺、海參、軟骨魚類等生物,違者可依漁業法第60條第2項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高市府在東沙群島禁出禁捕7大類海洋生物的公告。(記者黃佳琳攝)

2隻受傷的綠蠵龜在東沙群島被野放。(記者黃佳琳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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