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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宰殺犬貓 雇主要被罰 但舉證已宣導則免罰

2016/06/06 21:47

台中市通過「台中市動物保自治條例 」修正草案,新增定雇主應防止勞工宰殺犬貓的行為,若違反,處新台幣1萬5千至7萬5千元罰鍰,但若舉證已善盡教育宣導之責者則免罰。(資料照)

〔記者蘇金鳳/台中報導〕中市市政會議今日通過「台中市動物保自治條例 」修正草案,新增定雇主應防止勞工宰殺犬貓的行為,若違反,處新台幣1萬5千至7萬5千元罰鍰,但若舉證已善盡教育宣導之責者則免罰。此外,也增訂任何人不得食用犬貓且不得販賣、購買或持有犬、貓屠體、內臟或含有成分的食品,違反者也罰1萬5千至7萬5千元罰鍰。

農業局提出台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今天在市政會議通過,新增寵物飼主、業者在寵物出生日起四個月內,要攜帶至動保處或指定的處所辦理寵物登記,並應植入晶片,核發寵物登記證明,違反者處以1萬至5萬元的罰鍰。

由於有發生少數國際移工食用貓犬的紀錄,但因為是各國風土民情的法規不同所致,因此新修定的自治條例新增訂任何人不得食用犬貓且不得販賣、購買或持有犬、貓屠體、內臟或含有成分的食品,違反者處1萬5千至7萬5千罰鍰。

另外,還明定雇主應防止勞工於工作場所、宿舍或其他由雇主提供的活動空間的宰殺行為,若違反,處新台幣1萬5至7萬5千元,但雇主舉證已善盡教育宣導的責任者,則免予處罰。

修正草案並新增動物保護檢查員可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及私人場所調查、取締動物受虐事件,並進行緊急保護安置。

另外,台中市動物保防疫處以前都簡稱動防處,修正條文簡稱為動保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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