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酒類商店、餐廳 未掛警示圖文罰款1到5萬元
2016/01/01 11:41
財政部國庫署提供警示圖文如下。(桃園市府提供)
〔記者謝武雄/桃園報導〕販賣酒類商店、餐廳,從今天起必須懸掛警示圖文,違反規定者可處1到5萬元罰款,桃園市政府表示,相關業者可至市府財政局索取警示圖文,該警示圖文也可至財政部國庫署網頁下載, 聯絡人為財政局金融菸酒科吳秋霞,電話,332-2101轉5531。
警示圖文內容如下,「飲酒勿開車、未滿18歲者,禁止飲酒、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18歲者」,按菸酒管理法及施行細則規定,字體不得小於長寬各3公分,並應固定附著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使消費者清楚可見,例如,收銀櫃檯、營業廳之牆面等,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移動或遮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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