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公養獼猴觸法 孫女不捨「好朋友」不見了
一名56歲江姓男子半年前在自家工寮樹上,發現1隻疑似被母猴棄養的幼小獼猴,好心帶回工寮眷養,豈知5日警方登門,才恍然大悟「養猴也會觸法。」(圖由警方提供)
〔記者王峻祺/花蓮報導〕「阿公,我的阿傑呢?」花蓮縣秀林鄉6歲女童今日哭著問阿公「我的好朋友『阿傑』怎麼不見了。」不忍看見孫女難過,只好隱瞞保育類台灣獼猴跑走了,自己再默默前往花蓮地檢署說明「好心」收養阿傑過程,還好檢察官體諒江姓男子是無心之過,告誡「別再飼養保育類動物了!」
一名56歲江姓男子半年前在自家工寮樹上,發現1隻疑似被母猴棄養的幼小獼猴,心疼若不餵養可能會遭野狗咬死甚至餓死,好心帶回工寮眷養,豈知5日警方登門,才恍然大悟「養猴也會觸法。」
江男說,小獼猴剛養時還是隻幼猴,每天靠泡牛奶餵食長大,半年來不愛吃香蕉、水果,反而最喜歡麵包,猴子跟人一樣可愛貼心,6歲孫女每天都吵著要抱牠,還取名「阿傑」;今日放學回來驚覺阿傑不見,哭著要出門找牠,無奈只好騙孫女阿傑回山上去了。
新城警分局表示,江男工寮位於秀林鄉民有地區,平時飼養4隻大狗、山豬及雞鴨等動物,近幾個月有民眾發現屋內傳出「吱吱吱」聲,更看見有小猴子出沒,懷疑有人眷養保育動物。
警方說,5日前往工寮查看,看起來不到1歲的阿傑就被關在籠子內,江男見警方前來還不知道發生什麼事,經員警說明後,才知道誤觸《野生動物保育法》,因全家已與小獼猴有了感情,怕孫女擔心難過,還哀求員警不要將牠帶走。
警方訊後將江男依違反《野保法》送辦,並請花蓮縣政府農業處保育與林政科帶回小獼猴安置;今日江男已到花蓮地檢署說明,因好心收養並無虐待之嫌,初步告誡江男別再飼養保育類動物,避免觸法。
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建榮說,台灣獼猴為第3級保育類動物,民眾不是不能養,但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如私自獵捕、騷擾及虐待,將依《野保法》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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