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費案回顧 三審推翻一、二審見解 仍判馬無罪
2015/04/23 06:00
馬英九。 (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不能證明馬用詐術請領」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九十六年間,前台北市長馬英九深陷特別費風暴,檢方查出馬涉嫌報領特別費後存於私帳、沒有實際支出,依貪污罪嫌起訴,二審法院認為特別費具實質補貼性質,判馬英九無罪,檢方上訴最高法院,合議庭雖推翻一、二審見解,認定特別費具公款性質,但以「不能證明馬用詐術請領特別費」等由判馬無罪確定,判決結果引發爭議。
馬英九的特別費案,起於九十五年時民進黨立委謝欣霓等人向高檢署查黑中心檢舉,指馬任台北市長時,將首長特別費挪用為生活費,查黑中心簽分由檢察官侯寬仁負責調查。
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全案偵結,認定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八年,將不用單據核銷的特別費,半數匯入薪資帳戶,侵吞一千一百一十七萬元,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起訴;市長室秘書余文因涉嫌收集發票報銷,也被起訴。同日馬英九宣布辭去國民黨主席及參選二○○八年總統。
同年八月台北地院判馬無罪,判余文兩年四個月,減刑為一年兩個月,之後高院維持馬英九無罪,余文刑度減為一年,檢方再上訴,最高法院由庭長張淳淙,庭員劉介民、張春福、蔡彩貞及林俊益組成合議庭,九十七年四月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本案焦點在於,「領據」特別費究竟是公款或實質補貼?一、二審合議庭均認為具實質補貼性質,最高法院則認定非實質補貼,須「因公」不得私用,但又認為檢方上訴理由不能證明馬英九施用詐術請領特別費,及無法證明馬請領特別費後未用於因公支出,駁回上訴判無罪。
馬英九特別費案起於九十五年時民進黨立委謝欣霓等人向查黑中心檢舉,指馬任台北市長時將特別費挪用為生活費。(中央社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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