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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燃雨衣縱火致印尼女看護亡、6人受傷 男子二審判14年、監護5年

2024/04/11 12:39

有中度智能障礙的陳姓男子持雨衣縱火,導致印尼女看護亡、6名住戶燒燙傷,高院判14年徒刑、刑後監護5年。(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有中度智能障礙的陳姓男子,被控前年9月、10月凌晨分別在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騎樓、復興路公寓點燃雨衣縱火,引起恐慌,第2次縱火還導致印尼籍女看護遭燒燙傷不治,還有6名住戶受傷,一審依殺人、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判陳14年徒刑,刑後監護5年;高等法院審理時,陳主張犯案時欠缺辨識能力,應依法判他「無罪」,但高院仍判14年徒刑,刑後監護5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有中度智能障礙,並患有行為規範障礙症、情感障礙症,2022年9月3日凌晨2時許,在桃園市龜山區某集合住宅騎樓處,將雨衣放在瓦斯桶上點燃燒毀,差點引發火災。

陳男另於同年10月13日凌晨3時31分,在桃園市龜山區復興路某公寓1樓樓梯間,以打火機點燃雨衣,火勢引燃停放該處的機車及高壓電板,向上延燒,一名印尼籍女看護來不及逃生,全身遭大積燒燙傷,不治死亡,另有6名住戶受到嗆傷、燒燙傷,公寓牆壁、樓梯等處被燻黑,還有傢俱、停放1樓的機車、腳踏車均遭燒毀,消防人員獲報而撲滅火勢。

陳男應訊坦承犯行,桃園地檢署依據陳男供詞、監視錄影畫面、火災調查報告等證據,依殺人、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將陳男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依據桃園療養院精神鑑定報告認定陳男犯案時其辨識違法能力已達顯著降低程度,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判陳男14年徒刑、刑後監護5年。

陳男不服判決,上訴高院主張,依精神鑑定認定其心智年齡只有6至9歲,可見得被告行為時欠缺責任能力,而且本案前後其他竊盜或放火犯行,均經法院判決無罪,其心智障礙顯然持續處於欠缺辨識能力的程度,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應屬不罰。

但高院審理後認為,陳男在偵查、審理過程對於整個犯案過程均能具體陳述,依其自主意識、邏輯判斷選擇合適犯案時機、地點、手法,並知悉縱火行為的危險性、違法性,而且陳男在2022年9月3日縱火後,還尋求他人協助滅火,以免火勢擴大,在本案即同年10月13日縱火後,則在遠處觀望以免自己遭火舌波及,經確認火勢擴大後才離去,均無法認定陳男行為時欠缺辨識能力,今判決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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