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貪案再戰二審 高院下週一上午首開庭
高虹安涉貪案高等法院已排定下週一(11月4日)上午9時30分首度開庭,檢、辯再戰二審。(本報合成)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竹市長高虹安(已停職)被控於立委任內涉詐領助理費、加班費,台北地院今年7月26日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罪,將高虹安判處7年4月有期徒刑;高虹安、助理王郁文、台北地檢署皆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已排定下週一(11月4日)上午9時30分首度開庭,檢、辯再戰二審。
台北地檢署起訴時認定高虹安的詐領金額約46萬30元,但一審北院認定,有多數助理申報的加班費非詐領,不法所得僅11萬6514元,其餘近30萬未構成犯罪,北檢對此不服,8月16日提出上訴;另,針對時任高辦公關主任王郁文,檢方也認為她始終未坦承犯行,不宜緩刑,亦對王提出上訴。
北院一審認定,高虹安夥同助理向立院浮報薪酬及加班費,金額合計12萬3128元,包括高虹安11萬6514元、3名助理陳奐宇506元、黃惠玟5642元、王郁文466元,其餘起訴範圍的加班費30萬餘元,非屬詐領,且3助理將得款繳回供零用金使用,屬私人財產處分行為,無不法意圖,依詐領11萬餘元判高虹安7年4月徒刑,王郁文等人緩刑。
北檢對此認定不服,提起上訴,認為一審法官忽略立法院、立委、公費助理間的三方關係,「助理依勞基法對立委的加班費請求權」與「立委依立法院組織法對立法院申請加班費補助的請求權」二者並不相同。
北檢認為「低薪高報」與「虛報加班費」的本質相同,都是詐術手法,應無差別待遇,高虹安自始無意給付助理「虛報的加班費」,卻向立法院申領,已構成詐術;且被告等人均有虛報加班費的主觀犯意,只是均認知僅是「代領」、「幫忙領」,認為一審對於此部分的認定不當。
北檢指出,北院將高虹安量刑7年4月,犯罪所得僅11萬6514元,未納入虛報多數「加班費」,刑度有違罪刑相當,犯罪所得也有漏未宣告沒收,因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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