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詐助理費一審被判刑 黃帝穎分析3大正向法律意義
新竹市長高虹安。(資料照)
郭顏慧/核稿編輯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貪助理費案今天一審判決出爐,被判7年4個月及褫奪公權4年,對此律師黃帝穎表示,高虹安判決出爐具三大正向法律意義。
黃帝穎在臉書PO文表示,高虹安詐領助理費判貪污罪7年4個月徒刑具三大正向法律意義,第一為,詐領助理費案司法標準一致,近十年各級法院審理詐領助理費案,只要助理認罪,民代(老闆)均判有罪,法院見解穩定。高虹安不只一個助理認罪,高辦公室包括小兔、陳奐宇等三個主任全都認罪,北院判決高虹安貪污有罪,符合法院向來見解,標準一致。
第二為,助理認罪獲緩刑,司法支持勞動人權,高虹安辦公室三位主任在偵查中就認罪,審判過程也維持認罪、犯後態度良好,因此獲得法院判決緩刑,除了有法律上減刑原因外,也符合法官最後開庭說的「殘害助理到此為止」,法院用判決支持勞動人權。
第三為,高虹安犯後毫無悔意,依法立即停職,具法治教育意義,從國民黨林耕仁爆料,到民眾黨新竹執行長林冠年正式告發高虹安助理費貪污案,全案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到法院審判,高虹安絲毫沒有悔意!今天,北院判決高虹安貪污有罪,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市長職務立即停職,具有法治教育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