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一審判刑停職不給薪 內政部:過去均有案例
新竹市市長高虹安一審判刑停職,內政部今(6)日表示有前例。(資料照)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新竹市市長高虹安一審判刑停職,內政部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函釋於停職期間不發給半俸的決定。內政部今(6)日表示,自88年「地方制度法」施行以來,因案一審判刑由內政部停職的縣市長共有2位,這2位經停職的縣市長在停職期間都不發給薪給。
內政部表示,縣市長停職期間是否發給半俸的裁量機關,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60049606號函和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12月5日局給字第1000057960號書函,在106年6月22日以前是由服務機關縣市政府決定,之後則由上級機關內政部決定。
內政部說明,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市長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不包括圖利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或最輕本刑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一審判刑者,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
內政部強調,從88年到現在,由內政部依該規定停職的縣市長,分別是94年的台東縣縣長吳俊立,當時由台東縣政府決定停職期間停發薪給;至於新竹市市長高虹安,依106年函釋由內政部決定停職期間停發薪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