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開保時捷撞死外籍空少 聲請不行「國民法官」審判遭駁確定
無照酒駕向男撞死外籍空少,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制,遭北院裁定駁回。(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有多次酒駕前科的男子向詠強,去年無照開保時捷酒駕發生車禍,撞死穿越馬路的美國聯合航空外籍空少,檢方依最重可處無期徒刑的公共危險之酒駕致死罪起訴向男。後來他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制,台北地院認無理由,裁定駁回確定。
去年11月1日晚上8時52分,向男酒駕開保時捷白色休旅車上路,返家途中經過北市敦化南路二段的快車道時,遇上穿越馬路的外籍空少,向男因酒駕導致操駕及反應能力降低,且當時車速已超過該路段的50公里限速,不幸撞上該名空少致死;檢方7月起訴向男。
向男認為,他經媒體大肆不實報導,並將他設定、且貼標籤為「開保時捷的富商」、「飲酒後立即駕車」、「酒駕撞死外籍空少」等,勢必污染國民法官的心證,讓他無法受到公平審判,故請求不行「國參」制。
北院說明,有關向男的報導,並非全然採用聳動或不符事實的內容,也有從中性、貼近事實的方式進行報導;況且,為了確保選出能公正執行審判職務的國民法官,國民法官從選任程序乃至後來的審理階段,都設有相關制度確保能適時排除有偏頗之虞而不適任的國民法官,因此,北院無法僅因本案在偵查階段及起訴時因受媒體大幅報導,就認定行「國參」難有公正之虞。
裁定進一步提到,向男雖稱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並支付全數和解金並取得原諒,且和解書中表明同意不行「國參」制;但北院認為,死者家屬的告訴代理人已具狀稱:「在和解過程中,告訴人多次提及仍希望被告受到應得刑責」,且經北院詢問告代,得知死者家屬僅僅是依照和解約定表明不願行「國參」程序。
北院最後審酌死者家屬居住在新加坡,縱然行「國參」程序,對於遠在新加坡的告訴人所造成的心理負擔有限,且媒體對於這種類型行「國參」程序的國關注程度應不至於讓死者家屬受有沉重心理負擔,故裁定駁回不行「國參」制的聲請,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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