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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18年沒下文…當事人查進度 竟是書記官「吃案」

2020/01/25 18:14

士林地院一名李姓書記官竟擅自歸檔卷宗,導致案件遲延18年未審理。(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廖姓男子1998年向士林地院提起給付工程款民事告訴,士院同年裁定移送嘉義地院管轄,未料承辦的李姓書記官未依照法官列載的地址寄送裁定,也未把卷宗移送嘉院審理,擅自歸檔,直到2016年間廖男查詢進度,才知道案件延遲18年未審理,氣得向司法院與監察院提出檢舉,公懲會審理後認為李員應作為而不作為,判撤職並停用2年。

未送達裁定 擅將卷宗歸檔

士院1998年受理該案,裁定移送嘉院審理,詎料李員未依法官列載的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住所地送達裁定,也沒有對廖男的住所地送達裁定,更沒有把卷宗移送嘉院審理,拖到2003年,李員竟然擅自把該案卷宗歸檔,裝作什麼事都沒發生。

直到2016年間,廖男覺得奇怪,不解案件審了18年怎麼都沒下文,向士院查詢此事,才驚知上情,士院趕緊亡羊補牢,指派另名書記官把案件送給嘉院審理,嘉院同年判決被告應給付廖男24.9萬元工程款,但因被告公司早已於2009年間廢止登記,廖男求償無門,憤而向司法院及監察院提出檢舉,並於2018年向士院請求國賠。

監察院審查後認為違失明確,提起彈劾送交公懲會懲戒,公懲會評議認定李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之旨,行為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決定判撤職停用2年。

李員未答辯,因他之前偽造一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通知書,已被士院考績委員會議決1次2大過免職,並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執行免職,早已丟官,所以公懲會的懲戒對他而言並無影響,反而是當事人廖男超倒楣,向士院聲請國賠二度遭拒,去年底判決確定,平白損失24.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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