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公車癡漢」緊貼掏下體磨蹭 3女受害
嚴姓男子上演「公車癡漢」劇情,甚至有1名少女被性騷擾2次,台中地院判處他拘役100日與徒刑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日本「公車癡漢」在台灣上演?台中市嚴姓男子於今年3月至4月,搭乘公車時伺機性騷擾或猥褻女子,共3人受害,其中2人還是未成年少女,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他由父親輔佐受審,雖坦承犯行,但沒有與被害人和解,法官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罪3次,以及強制猥褻罪1次,分別判處拘役100日與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約28萬元。
判決書指出,嚴男於今年(2024年)3月9日夜間,於台中市的台中車站搭公車,往港區藝術中心方向行駛,見一名少女在新光遠百站上車,竟意圖性騷擾,移步並站立貼近少女身後,拉下其褲頭拉鍊,以生殖器摩擦少女臀部與右大腿外側,性騷擾少女得逞。
之後,他又於翌日(10日)與17日晚間,也是在台中火車站搭乘公車,對另一名未成年少女,兩度用下體頂住少女左側大腿及臀部部位等手法,對這位少女兩度性騷擾得逞。
今年4月19日晚間,嚴男又故計重施,於中市坪頂站搭乘公車,對一名已經成年的女子,先是環抱,用下體磨蹭女子右側大腿部位,見公車擁擠,女子難以移動後,嚴男得寸進尺,掏出生殖器磨蹭至射精,強制猥褻得逞。
台中地檢署起訴嚴男,已經成年的嚴男,由父親輔佐受審,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嚴男坦承上述犯行,法官認為,他性騷擾少女部分,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規定,應加重其刑,嚴男為逞一己私慾,不思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屬不當;再考量他犯後坦承全部犯行,但沒有與被害人調解或賠償損害,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少女)犯性騷擾罪3次,以及強制猥褻罪1次,分別判處拘役100日與6月徒刑,皆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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