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濱慢車道限速40開101公里挨罰8千 找顏寬恒、顏莉敏陳情都沒用
陳男被拍到101公里時速的台中市龍井區西濱路三段慢車道,設有拍照取締與限速40公里警示標誌。(記者張瑞楨翻攝Google街景)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陳姓男子去年(2023年)開自用轎車,於台中市龍井區西濱路三段慢車道,被警方拍攝到時速高達101公里,當地限速40公里,時速逾61公里,開罰8000元,他找立委顏寬恒委員、胞妹中市議會副議長顏莉敏辦公室助理向主管機關陳情,但罰單並未撤銷,陳男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指限速40公里不合理,法官認為限速可陳請主管機關檢討調整,但在未變更前,不能用個人主觀認知而不遵守,否則將使交通秩序紊亂,判決他敗訴確定。
判決書指出,陳男去年4月22日下午2時許,開車於上述路段的「慢車道」,被警方用雷射測速器拍到時速101公里,當地限速40公里,他超速61公里,依修正之前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60公里至80公里以內」,被警方警逕行舉發,處罰鍰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但並未吊扣車牌。
陳男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曾請立委顏寬恒、顏莉敏副議長辦公室助理向主管機關陳情,但官員基於省事,同一道路不同路段,速限不同而不一致,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另外,警察雷射測速儀會有誤差,如果加計偏差值(每100公里時速,誤差1至2公里),他超速應該是59公里(時速99公里),應改以超速40至60公里處罰,他聲明罰單處分撤銷。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卻認為,陳男主張其他類似路段速限60公里,他被拍到超速的西濱路三段慢車道,限速40公里不當,這部分可向公路主管機關反映陳情,但在變更之前,仍應依該速限行車,陳男主張此路段時速限制40公里,違反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此說並無可採。
至於陳男主張警方雷達測速器有偏差,法官強調,這是指「度量衡法」中的「檢定公差」,也就是限定於某種條件下,判定受檢的儀器是否合格的公差範圍,並非是指具體個案中是否可能有誤差,「檢定公差」並不及於具體個案,也不能因「檢定公差」主張應減輕或免除處罰,判決陳男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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