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帶空氣槍趴趴走被送辦 法官:沒拿出來嚇人裁定不罰
2024/06/19 16:38
江姓男子因持有一把空氣槍,被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函請台中地院裁罰,不過,法官卻認為江男沒有拿出來嚇人,該槍也沒有裝填任何彈藥,未達危害安全之虞程度,裁定不罰。(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江姓男子今年5月17日駕駛租賃轎車,行經台中市一家旅館前,被警察攔下臨檢,眼尖員警見車內有一把狀似真槍的空氣槍,將江男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函請台中地院裁罰,不過,法官卻認為,江男沒有拿出來嚇人,該槍也沒有裝填任何彈藥,未達危害安全之虞程度,裁定江男不罰。
裁定書指出,江男今年5月17日凌晨3時許,駕車被警攔檢盤查,員警於車內查獲CO2空氣槍1枝(含空彈匣),認為江男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18000元以下罰鍰,函請法院裁罰。
法官卻認為,是否達到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需審查行為人(江男)言詞舉動、時間、地點、身分等,並不是持有類似真槍的玩具槍遭查獲,就一概依該法條處罰。
法官強調,江男並非隨身攜帶空氣槍,而是警方於攔檢時,自車外目視車內發現此槍枝,江男配合警方要求交付該槍,供警方檢視,警方於徵得江男同意後,查扣保管此槍,當時這把空氣槍無裝填任何彈藥,江男也沒有持空氣槍恫嚇他人,或有公然攜帶示眾等其他不法行為,客觀上難有導致危害安全之虞,據此裁定不罰,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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