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學生校內偷拍女童如廁 一審減刑仍判3年6月
2024/01/31 23:31
台中地院雖對陳姓大學生減刑,但因判刑超過2年(3年6月),不能宣告緩刑,陳男可能得入獄。(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就讀私立大學的陳姓大學生,去年於大學校園內,見10歲女童上廁所,他竟持手機偷拍,被女童發現,轉報警方當場抓人,還在手機內查獲偷拍畫面,觸犯7年以上的「違反意願拍攝性交猥褻影像罪」,台中地院審理時,他坦承犯行,也賠償女童和解,法官也援用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但仍判處3年6月徒刑,不能宣告緩刑,雖可上訴,但如果判刑確定,他必須入獄蹲苦窯。
判決書指出,就讀私立大學的陳姓大學生,去年(2023年)8月4日下午1時許,見不相識的10歲女童於校內的女廁所如廁,竟持手機偷拍,被女童發現轉報員警當場抓人,警方於陳男手機內找到偷拍的女童如廁的畫面,台中地檢署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違反意願拍攝性交猥褻影像罪」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年僅21歲的陳男坦承犯行,法官考量他偷拍時間不長,攝錄過程並未使用暴力手段,其惡性及犯罪情節,顯與暴力毆打、強逼拍攝性影像的手段有重大差異,且陳男犯後坦白認錯,已與被害女童達成調解,檢方起訴法條,是7年以上重罪,因此,援用刑法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酌量減輕其刑,但仍判處3年6月徒刑(7年減刑一半)。
至於是否宣告緩刑?讓陳男免入獄蹲苦窯,可以繼續完成學業?法官認為,陳男僅為滿足一己私慾,偷拍攝女童性影像(無故竊錄其非公開之如廁過程),所為實在不應該,他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女童和解,犯罪後態度良好,且無前科,但對於陳男所量處之刑,已逾2年(判刑3年6月),與刑法第74條規定緩刑的要件不符(判刑2年以下),無從宣告緩刑,如果判決確定,陳男必須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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