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稱不舉卻外遇生子「搞100次」 妻已有證據還偷錄音判拘確定
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黃妻蒐證時間僅5月,非原判決認定的8月,今改判黃妻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4萬元確定。(示意圖)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北部一家知名魚丸店黃姓前股東,與擔任廚工的越南籍阮姓女子發生婚外情,黃妻不滿老公推稱有性功能障礙,不讓她碰,卻與阮女外遇生子,在丈夫車上放錄音筆,錄到「搞100次了」、「喔好爽,這一根沒有妳吸怎麼辦?」等鹹濕對話,新北地院簡易庭去年5月依妨害秘密罪判黃妻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黃妻不服上訴,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黃妻蒐證時間僅5月,非原判決認定的8月,今改判黃妻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4萬元確定。
黃男、阮女2012年間在西門町旅館嘿咻,2013年9月生下一子,黃妻從友人口中得知,黃男常帶著一個男孩出遊,因此偷偷將兩人的DNA檢體送驗,2015年8月確認兩人是父子關係,提出通姦告訴,法院判處黃男、阮女徒刑各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確定。
黃妻原以為遭判刑後,老公與阮女會分手,沒想到兩人仍持續幽會,2015年8月起至2015年12月,黃妻在老公車上偷放了錄音筆,錄到兩人在車上的性愛呻吟聲,及黃男說:「好久沒搓妳妹妹」、「吸妳奶」、「硬起來了」;阮女則說:「搞了100次」、「我跟你關係已經7、8年了」等對話及阮女喘息聲,民事部分黃妻獲賠110萬元。
阮女則不甘示弱反控黃妻妨害秘密,檢方認為,黃妻在2015年8月,已取得DNA親子鑑定報告,足證黃男跟阮女有通姦事實,加上黃男也已承認通姦,但黃妻從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仍繼續在車上偷放錄音筆,竊錄長達半年,認定黃妻過度蒐證,已嚴重侵害他人隱私權,新北地院簡易庭判她拘役50日。
黃妻不服提上訴表示,她打算跟老公離婚,才會放錄音筆蒐證,並不是要針對阮女,她錄音有正當理由,希望獲判無罪。
但合議庭認為,妨害秘密立法目的在保障個人隱私,在婚姻關係中,配偶不應強迫對方接受對其生活的全盤監控,因此不能以懷疑或調查外遇為由,就認定竊錄隱私有正當性,但考量其錄音時間應為2015年8月至12月,時間較原判決認定少3個月,因此改判黃妻拘役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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