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宣判》高雄氣爆過失增至8成 市府將上訴
高雄氣爆求償案二審宣判,市府表示將上訴。圖為三多路氣爆現場。(資料照)
一審原認定負4成責任 二審判市府獲賠償金額縮至2800餘萬
〔記者鮑建信、王榮祥/高雄報導〕十年前高雄氣爆卅二死案,市府對中油、榮化和華運三家公司求償等官司,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昨天部分宣判,認定該起意外市府過失比例從原審四成,提高為八成,判決僅獲賠二千八百多萬元。
市府向中油等3公司求償3.2億
二○一四年七月卅日晚上,高雄市一心一路和凱旋三路、三多一、二路等處,地下管線接連發生氣爆,造成重大傷亡,共有卅二人死亡、三百多人輕重傷,前高雄市府秘書長趙建喬被判刑三年半定讞。
原告市府指出,埋在箱涵發生爆炸的四吋管線,為李長榮化工所有,並由中油負責設置,案發當天榮化與華運倉儲公司輸送液態丙烯時,出現異常情形,雙方均未停止輸送;晚上氣體外洩,中油也未提供管線位置等資訊,認為中油、榮化、華運等三家公司,應負連帶賠償。
地院判榮化、華運應賠近8千萬
該起氣爆案衍生三件求償官司,分別為榮化向中油求償七億多元,及二件市府向中油、榮化、華運等三家公司共連帶求償三億二千多萬元,高雄地院審結,認定中油沒有過失,榮化求償部分敗訴,及市府應負四成過失責任,判決榮化、華運應連帶共賠償市府七千九百多萬元。市府、榮化和華運均上訴。
有關市府提告部分,高雄高分院調查後認定,該起意外市府的過失責任提升為八成,主要原因為趙建喬等人違反監工和驗收義務,及當晚民眾聞到異味報警,直到氣爆有三小時,這段時間市府現場指揮混亂無序、漫無章法,無法釐清四吋管線洩露氣體,榮化、華運過失相對減輕許多,市府僅獲賠二千八百多萬元,均可上訴。
不當加壓釀災 市府對判決表遺憾
針對市府過失責任比例高達八成,市府推測二審判決仍是以廿年前設置箱涵時將管線包覆為基礎,但未審酌許多事實、已切斷箱涵施工與氣爆間的因果關係,且忽略責任歸咎上更應著重追究中油、榮化及華運,大量利用該管線輸送丙烯營運獲得龐大利益,卻未進行管線維護、管理及檢測事實。再者,榮化及華運於氣爆當天確有不當加壓,才是氣爆發生主因,對於判決市府表達深切遺憾,會上訴第三審,受災者權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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