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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污水下水道工程收賄放水 新竹縣府僱員與廠商14人起訴

2024/11/27 12:29

新竹縣政府下水道科貪污案,新竹地檢署起訴縣府工務處下水道科林姓僱員和廠商等14人。(記者廖雪茹攝)

首次上稿 11:16
更新時間 12:29(新增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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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竹縣工務處爆收賄9人到案 下水道科人員和廠商收押禁見

〔記者廖雪茹/新竹報導〕新竹地方檢察署今(27)日發布偵辦新竹縣政府下水道工程弊案,下水道科約聘僱人員林姓男子涉嫌與承攬竹北市污水下水道第二期工程第3和第4標案的廠商勾結,疑似偷工減料,未依契約規範實際施作下水道臨時性擋土牆,害竹縣府誤撥付近1億元的工程款,且查出3年內林男與妻合計多出不明財產561萬,檢察官劉晏如、張瑞玲指揮法務部廉政署移送偵辦,對林姓雇員和盧姓、郭姓營造廠商負責人等14人提起公訴。

其中,林姓雇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對主管事務圖利、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嫌。盧姓廠商等被告係犯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登載不實業務文書罪嫌。陳姓廠商等人涉犯政府採購法監造人員圖利違法審查、刑法登載不實業務文書罪嫌。郭男、徐男涉犯刑法詐欺取財罪、登載不實業務文書罪嫌。被告邱男涉犯刑法登載不實業務文書罪嫌。

新竹地檢署表示,林姓男子自民國 94年3月起受雇於新竹縣政府工務處下水道科,負責辦理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採購案的開標、審標、履約管理、估驗計價審查、驗收及請款等業務。工務處於 103年間辦理「新竹縣竹北市污水下水道第二期實施計畫」分成9個標案。其中,第三標及第四標工程部分,分別由振鑫營造於106年9月以2億598萬元得標。東鑫龍營造106年6月以3億 3200萬元得標。

檢方調查後,下水道科林男與振鑫公司盧姓負責人、盧姓監察人兼施工人員、張姓工地主任、王姓及吳姓員工;邑菖公司監造人員陳姓、高姓、郭姓及蔡姓等10人,明知第四標工程施工規範要求挖掘深度超過 1.5公尺需設置鋼軌樁及鋼板作為擋土支撐(以下簡稱擋土設施),且依契約需完成污水下水道工程總長度4萬2810.02公尺,但在施工期間未依規施作,僅完成181.3公尺,其餘4萬2628.72公尺未按規定施工。

檢方指出,盧姓負責人為節省振鑫公司履約成本,指示不知情的 6家下包廠商未依規作業,僅拍攝少量施作路段的施工照片並編製不實文件,包括「數量計算總表」、「估驗明細表」、「公共工程施工日誌」及「工程結算書」,再蓋上振鑫公司大小章後提交邑菖公司。

邑菖3公司陳、高、郭及蔡姓監造人員也明知施工不符規定,竟審核通過上述不實文件並提交新竹縣政府,致竹縣府誤認振鑫公司已依約施工,撥付不法款項5154萬9346元。

檢方也調查指出,下水道科林姓男子與東鑫龍公司郭姓負責人、徐姓、邱姓員工;邑菖公司高姓、郭姓及何姓監造人員的等7人,明知依第三標工程依據要點及細部設計圖之要求,挖掘深度超過1.5公尺須設置5公尺或6公尺的鋼軌樁及鋼板作為擋土支撐,且依契約規範需完成總長度3萬5280公尺的污水下水道工程,且該施工現場之挖掘深度均超過1.5公尺,依前開施工規範均 應施作擋土設施。

郭姓負責人為節省東鑫龍公司履約成本,於106年9月11日至110年8月20日履約期間,指示不知情的下包廠商未實際施作擋土設施,僅在少數路段施作以應付拍照需求。高姓等監造人員在現場監造時,與徐姓及邱姓等現場施工人員均知悉上述未依規施工的情況,卻未採取任何糾正措施。郭姓負責人並指示徐男拍攝僅供估驗計價所用的少量擋土設施照片,製作虛假的施工文件,而邱男亦將不實的施工數據登載於施工日誌中。這些虛假文件經徐男加蓋東鑫龍公司大小章後,提交給邑菖公司。

邑菖公司高姓等監造人員明知施工未依契約規範,卻仍通過審核,將不實文件提交新竹縣政府工務處,致使不知情的承辦人及主管誤認東鑫龍公司已依約履行施工義務,核撥不法款項共計4663萬5432元。

工程示意圖。(新竹地檢署提供)

此案簡要犯罪事實附圖。(新竹地檢署提供)

此案簡要犯罪事實附圖。(新竹地檢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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