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師扛父債490萬扣薪18年還638萬 法院判債權不存在 信合社不上訴
國小老師因父親留下的490萬元債務,被信合社扣薪18年,償還金額超過638萬,嘉義地方法院判決債權不存在,信合用則表示不會上訴。(資料照)
〔記者王善嬿/嘉義報導〕擔任國小老師的劉姓女子因父親去世,背負490萬餘元債務,自2005年4月起遭嘉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持債權憑證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每月扣薪三分之一至今年2月已扣18年、清償638萬餘元,銀行仍稱不足清償利息故本金無異動,劉女向嘉義地方法院提告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法官審理認為,劉女已給付638萬餘元,超過劉父遺產總額37萬餘元,劉女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全案還可上訴。
嘉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今回應,尊重判決結果,不會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劉女1985年到台北念大學,大學畢業後任教某國小,婚後定居在台北,劉女父親於2002年10月去世,劉女繼承父親留下的嘉縣土地、房屋、機車等價值37萬餘元遺產。
劉父過世後3年、2005年4月,信用合作社突持債權憑證上門,告知劉女其父母借貸800萬元,經逐年清償尚餘490萬元債務,除扣押劉女存款20萬餘元,並自2005年5月起每月扣薪到今年2月,18年已清償638萬餘元。
劉女主張,父親剛過世時,信用合作社未告知有該筆債務,2005年才持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扣薪,已超過繼承開始3個月內拋棄繼承期限,使她無從拋棄繼承;每月遭扣薪給付18年已超過600萬元,已超過執行命令所載金額,且依民法,應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清償已超過遺產總額,債權已不存在,信用合作社仍不斷扣押薪資、主張高額利息,已違反誠信原則、有權利濫用之虞。
嘉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抗辯稱,490萬餘元以9%利息計算,每月利息為32988元,每月扣薪19675元至27203元,尚不足清償利息,故本金無異動,是依法辦理抵充受償順序。
承審法官認為,劉女1991年結婚後定居台北,未與父親同居,不知道父母債務、未依法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且經執行命令每月被扣薪已清償638萬餘元,超過執行債權及違約金數額甚多、超過遺產總額,如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判決確認第三信用合作社與劉女490萬元債權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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