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神們看過來! 男與未成年少女「合意性交」拍片判4年10月
彰化地方法院。(資料照)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藝人黃子佼因付費收看和持有未成年少女影片,引發軒然大波,對此統神(本名張嘉航)在直播中直言「沒那麼嚴重」,還說「網路上很多人在X未成年,如果X了別人女兒就賠錢,就是那麼簡單」,台北市議員苗博雅提醒統神「沒那麼簡單」,若對方未成年,「合意性交」都觸犯妨害性自主罪,不能緩刑。
法律規定確實如此,彰化地方法院日前審結一件妨害性自罪案件,被害人(以下稱A女)未滿14歲,被告甲男則已成年,雙方在手機遊機中認識,甲男先誘使A女用手機自拍胸部、下體、撫摸身體之猥褻影片供其觀賞,又在一個月內連續將A女約出5次,在A女的同意下進行性交及拍攝猥褻影片,甲再透過通訊軟體將影片傳給第三者,由於罪證確鑿,甲男被判處4年10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雙方在去年1月間透過手機遊戲軟體中認識,2月7日甲男誘使A女自拍猥褻影片供他觀賞;2月11日甲男將A女帶到彰化某汽車旅館性交同時拍攝影片,接著每隔一個禮拜就將A女約出,雙方在大樹下隱密處或某間廟的隱秘空間性交,每次性交時均以手機自拍,前後共5次,事後甲男將影片用通訊軟體傳給第三者。
判決書指出,被告所犯為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第36條第1項之拍攝兒童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被告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罪論刑,因此以較高刑度的「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論處,一罪判3年6月,共5罪。
法官表示,被告為心智成熟之成年人,知悉告訴人A女係未滿12歲之兒童,身心尚在發育中,對於男女間之性事尚屬懵懂階段,卻為滿足個人性慾而對其性交,雖然沒有違反A女的意願之方法為之,但仍對其身心發育及人格發展造成一定之不良影響,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犯罪手段,所生危害、告訴人等無意願與被告和解,應執行4年10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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