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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青春小鳥還拍 攝男重判5年半

李男猥褻小祐後,事後花500元買下小祐穿的綠襪子。(記者吳政峰攝)

李男猥褻小祐後,事後花500元買下小祐穿的綠襪子。(記者吳政峰攝)

2016/04/17 06:00

〔記者吳政峰/基隆報導〕34歲李男在街上搭訕14歲少年小周(化名),誘騙他到樓梯間摸鳥並拍露鳥照;隔年又搭訕另名14歲少年小祐(化名),以相同手法犯案成功,事後還花500元買下小祐穿的綠襪子。基隆地院認為李男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重判5年半;至於強制猥褻罪,因無法證明有違反少年意願,判無罪,均可上訴。

103年8月,李男在基隆市看到國二的小周遊蕩,上前攀談後,以「你的鞋子很好看,讓我拍張照」為由,將他帶到一旁建物7樓樓梯間猥褻並拍露鳥照。小周返家後心神不寧,雙親追問下得知,氣得報警。

104年6月,李男將小祐騙至公寓樓梯間,這次不但摸鳥兼拍照,還用500元誘惑小祐脫下綠襪子,帶回家收藏。法官審理後,做出以上判決。

律師李慶峰表示,兩案均無法證明李男有「強制」猥褻行為,判無罪屬合理;若檢方證明雙方為合意,或許可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227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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