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嘴含衛生紙 未進食遭攔檢/罵捷運警「垃圾」 二審皆無罪

2011/01/07 06:00

捷運警獲悉判決:難接受

〔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警察執行公權力亦須「於法有據」,若執法不當而引發民眾反彈、口出惡言,就算事後告民眾「公然侮辱」甚至「妨害公務」,法官也未必支持警察!

臉頰鼓被誤偷吃 遭7警架走

去年1月,30歲的徐姓男子因吃便當時咬破嘴唇,遂口含衛生紙止血,當時他去搭高雄捷運,捷運警察見他臉頰鼓起,誤認他違法吃東西,徐某於是當場吐出衛生紙,澄清沒吃東西,但警員仍要他出示證件受檢,引發徐反彈,罵警「垃圾、狗」等語,被7名警員扛起架回隊部,過程中徐某掙扎造成警員受傷,因而被控公然侮辱、妨害公務。

該案經檢方起訴,高雄地院一審判徐某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昨駁回,維持無罪宣判,本案定讞。捷運警察隊獲悉判決結果,表示「難以接受」,高市警局則強調「會加強員警執法的再教育」。

合議庭指出,依照「大眾捷運法」,在大眾捷運系統內吸菸、飲食及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可處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罰鍰。

當場吐出衛生紙 嗆垃圾、狗

經查,徐某在捷運警察人員查問時,已吐出嘴內東西證明是衛生紙,並非食物,捷運警察明知徐某並未違反大眾捷運法規定,僅能加以規勸,無權要求他提示證件供查驗;而徐某原本沒有妨害公眾安寧的情形,捷運警察也不得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要求他提出證件或強制帶回查驗。

惡言阻卻違法 屬正當防衛

二審合議庭強調,刑法「妨害公務」罪,保護的僅限公務員之合法職務行為,對於非法執行職務並不保護,即使被告有口出惡言等行為,也屬「阻卻違法」的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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